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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解决三大问题

核心提示: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解决三大问题

当前,世界越来越多国家采取“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为企业创造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般而言,负面清单是一国在引进外资时做出义务承诺的一种方式,即以清单方式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其实质是要把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将禁止或限制企业从事的项目明确列出且平等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内资与外资企业,这不仅是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更是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彰显了我国以开放促改革,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2014年,顺应国内外形势的新要求,我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进入优化期。

首先,全球投资规则加速重构是我国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动力。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的调整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调整的深刻原因是国家间经济实力的重大变化和原有经济规则体系内在缺陷的显露,其实质是国际事务主导权的转移与争夺。目前,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相关谈判正在成为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主要平台。其中涵盖了31%全球GDp和49%高收入国家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谈判已进入收尾阶段,涵盖了45%全球GDp和和66%高收入国家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将于2014年3月进行第四轮谈判。而这两大谈判均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旨在实现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自由化。

其次,我国融入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程度正在逐渐加深,这不仅意味着国际投资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和约束加大,也意味着我国具有积极参加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强烈内在客观要求,以力求在主动塑造有利于我国未来发展国际规则环境的同时,以开放促改革,通过获取改革红利寻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创新宏观政策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深度转型和结构调整时期。面对世界经济增长缓慢、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情况,我国积极创新宏观政策调控方式以应对挑战。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我国创新宏观政策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简政放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稳定企业预期,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促进中国经济转型。

当前,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解决好三大问题:

首先,应使“负面清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负面清单。以电信业为例,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提出限制外方投资电信,但具体如何限制清单并未说明,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不仅如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方案还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具体开放清单。在商贸服务领域,开放清单提出“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从措辞上说,方案提出了一个“正面清单”。因此,如果要使得负面清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负面清单,不仅要对目前措辞含糊的部分有所澄清,还要将方案提出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整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明确指引。

其次,负面清单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预留空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编制,而物联网、云计算、动漫设计、电子支付等新兴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找不到对应类别,因此未出现在负面清单上。这些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一方面可能对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社会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造成显著负面影响,负面清单需要明确保留对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以视情对其加以限制或扶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负面清单的动态优化,并为负面清单推广至国际贸易、投资协定奠定基础。

最后,负面清单需要明确适时调整的条件与程序。即使在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未出现的情况下,由于形势的变化,负面清单可能也需要适时调整。这种适时调整有利于政策实现稳定、持续与可预期的调整,是负面清单未来优化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执笔人:田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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